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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终于可以在国内接受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了
发表日期:2017年9月27日

中国企业“走出去”再添保障。9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宣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简称《投资仲裁规则》)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此填补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为中国企业解决对外投资争端提供保障。

从前:中企没有仲裁的保护,有些吃亏

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指出,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快速发展,国际投资争端与日俱增。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方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受理国际投资争端最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但目前,我国仲裁机构尚没有受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实践,也没有一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

王承杰强调,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位居全球第三位。  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正越来越多,迫切需要专业、国际、便利的投资争端仲裁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他表示,此前因中国仲裁机构尚没有受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实践,也没有一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上述投资争端大多只能诉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中企“走出去”由于缺乏仲裁的保护,有些吃亏。“我们不能说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公平,但是也确实存在国际仲裁机构可能对中国相关情况,特别是法律情况了解不太清楚。这个问题也导致相应投资者包括中国企业权益保护带来一定困难。”

当年,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一案曾被舆论广泛关注。三一重工董事长梁稳根曾说过:“我们的投资在美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们这个起诉的目的就两句话——寻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案件虽然最后达成了全面和解,但当时就有观点指出,我国仲裁机构应该大力推广中国仲裁条款,营造有利于中国投资者的法律环境。

王承杰说,在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背景下,建立投资仲裁机制是平等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法制发展中话语权的必然要求,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利好。

据介绍,《投资仲裁规则》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58条,包括六部分内容,就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受理机构与职责划分、规则适用、开始仲裁的启动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审理方式、先期驳回、第三方资助、临时措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第三方提交书面意见、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与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附件包括《投资仲裁费用表》和《紧急仲裁员程序》,分别就仲裁案件收费方式及标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和受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今后:中企可以选择将仲裁地放在国内机构

王承杰称,《投资仲裁规则》在借鉴国际投资仲裁经验的基础上融入了中国特色,体现了国际化和实用性。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仲裁庭的独立裁判,保证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与专业性。《投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解决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涉及投资者与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等产生的国际投资争端。

二是仲裁员的名册制与高门槛。为确保仲裁员的高水准,规则设定了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员名册》,要求仲裁员应道德高尚,在法律、投资等专业领域具备公认的能力,善于进行独立裁判。

三是仲裁案件的公开审理。《投资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审理应公开进行。此外,通过引入非争议方和非争议缔约方提交书面意见,允许对外公开仲裁资料,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仲裁规则》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四是规定了第三方资助。《投资仲裁规则》规定了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受资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和对象、披露时间等,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及当事人遵守相关义务的情况。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指出,我国过去在投资仲裁上确实相对滞后,此次出台《投资仲裁规则》就是要弥补这样的滞后。中国不仅要成为贸易大国,将来是要成为投资大国甚至投资强国,“如果自己都没有规矩来保护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投资强国也无法实现。”

《投资仲裁规则》带来的最显而易见的好处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展开,未来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投资签合同的时候,可以选择将仲裁地放在贸仲委这样的国内机构,而不必要像以前那样必须放在其他国家。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逐渐站到世界经济舞台中央,未来还会在各个投资规则场合抢滩,中资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也会有更多更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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